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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已受理申請人任文立與你單位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一案(案號:奉勞人仲(2024)辦字第1616號),因無法向你單位送達應訴及開庭通知,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本會定于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上午9時在上海市奉賢區(qū)南橋鎮(zhèn)滬杭公路2142號二樓第八仲裁庭開庭審理,未按期參加仲裁活動,本會將依法缺席裁決。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本文標題:奉勞人仲(2024)辦字第16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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